时间: 2023-09-18 10:51:22 | 作者: 米博体育app下载苹果
申请人韦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举报不予立案答复,于2022年4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某公司与本案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于2022年5月16日追加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2-02-21在12315平台举报案件作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立案调查,并作出书面的具体行政答复,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在全国网络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某公司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曲奇夹心饼干有掺假掺杂造假售假欺诈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并提供了所有证据。其于2021年12月31日在天猫平台“某公司”开设的店铺“莎布蕾旗舰店”,支付花费9.9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跨年狂欢】莎布蕾软心曲奇饼干抹茶巧克力夹心网红爆款休闲囤货零食小吃食品”-软心曲奇巧克力味-50g*1【发1袋】-曲奇糕点1件,到货发现商品存在造假掺假食品包装袋异常;包装污染(容易菌落总数、大肠杆菌超标)无合格证、无配料含量、无生产商联系方式、产品造假掺假基本标识不全非法宣传等多种问题;商家食品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要求在法定时限内对商家产品做调查取证;要求商家提供购买批次的检验报告;对商家进行立案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和报告以12315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回复两种方式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的不立案的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举报内容经调查与事实不符,不予立案。”对被申请人以上答复,申请人存在以下异议:被申请人不立案的理由是简单的几个字举报人举报内容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不进行全面流程合法的调查核实,属于形式告知。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在提供的涉嫌违法的线索中的,无合格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并未进行回复。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在举报书收集的违法线索配料含量,被申请人并未进行回复。被申请人避重就轻,没有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关于该案件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取证处理。将被申请人的执法证明、执法证据和权威的各项证明限期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2022年1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称其于2021年12月31日在天猫平台“某公司”开设的店铺“莎布蕾旗舰店”内,花费9.9 元购买“莎布蕾软心曲奇饼干抹茶巧克力夹心网红爆款休闲囤货零食小吃食品”软心曲奇巧克力味”(规格50g*1)1件。申请人收货后认为产品诸多问题,主要是:1.无合格证,2.巧克力曲奇标签突出宣传,配料表中没有标注具体含量,3.包装有异味,4.产品吃起来有异味,5.标签有一定的问题。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生产经营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产品,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核查、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和有关的资料报告以12315平台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信函回复。2022年2月16日,被申请人依法对当事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1袋该公司2021年12月23日生产的莎布蕾巧克力味软心曲奇,规格50克/袋,系留样产品。此外未发现同批次产品。该产品咖啡色塑料袋装,塑料袋正面标有“莎布蕾®”、“巧克力味软心曲奇”文字,另标有一黄色圆形图形,图形内有“进口马来西亚可可粉”文字。该产品背食品有限公司 [受委托方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商、委托方地址] [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联系方式]”的文字内容。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有整箱装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4日的莎布蕾巧克力味软心曲奇,用纸质电商周转箱包装。打开包装后内有50克装莎布蕾巧克力味软心曲奇24袋,另有合格证1张。执法人员随机拆开一袋50克装莎布蕾巧克力味软心曲奇,内有5个镀铝膜袋,每袋内有巧克力味软心曲奇一个。某公司现场提供了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4日、2021年12月23日的莎布蕾巧克力味软心曲奇的出厂检验报告,以及镀铝膜材料的检验报告。被申请人在收到举报后依法开展核查,制作了现场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网店信息等证据。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被申请人认为:经核查,申请人举报的食品无合格证,怀疑出厂未经检验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申请人举报的涉案产品为巧克力曲奇,突出宣传,配料表中没有标注具体含量,违反有关标准的观点不成立。申请人举报的食品用包装有一股异臭的味道,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且食用食品后觉得有异味的观点无证据证实,与实际不符;申请人举报的包装上基本标识不全的观点与事实不符。2022年2月18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022年2月21日,被申请人依法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2022年2月18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善市监举不立告〔2022〕021801号),将上述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二、对申请书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的说明。1.申请人称买到的食品无合格证,怀疑出厂未经检验、进货也未查验的观点,经核查与事实不符。被举报人销售的“软心曲奇(巧克力味)”,厂家为整箱包装,整箱产品中有产品合格证,且被举报人提供了相应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材料,证明涉案产品系经过出厂检验。2.申请人称购买的是巧克力味软心曲奇,订单包装上也有突出宣传,但是配料表中却没有具体含量,违反有关标准的观点不成立。经核查,申请人购买的产品的名字为“软心曲奇(巧克力味)”,上述产品外包装正反面均明示了产品的名字。产品正面单独标注有“可可粉”的内容,产品配料表中已标注了可可粉的含量,符合相关规定。3、申请人称非间接接触的食品用包装有一股异臭的味道,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且食用食品后觉得有异味,怀疑违反法律规定的观点无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为,嗅觉、味觉等感觉受各种各样的因素影响较大,申请人声称包装有异臭,食用有异味,但未提供具体证据或者理化证据。现场核查未发现涉案产品包装存在异臭或者污染的情况,也未发现食品有异味。当事人提供了直接接触食品的铝塑膜材料的检验报告,也提供了食品出厂检验报告,均为合格。4、申请人称产品包装上基本标识不全的观点和事实不符。申请人称包装基本标识不全,有以下两处:拆包后发现商品情况部分有内外包装标识情况:外包装标识不全,内包装标识不全(仅有产品的名字、产品类型)”内容;该产品无合格证、无配料含量、无生产商联系方式。被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的最小销售单位为规格50克的塑料袋包装,该包装上标识内容齐全。申请人所称的内包装用于包装单个曲奇,并非最小销售单元,无需进行标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申请人的观点和事实不符。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答复称:对申请人的投诉不予认可,对部分消费者无中生有,浪费国家资源的行为表示遗憾。1.无合格证:第三人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安全许可证、有生产资质;品质部11人有能力进行有关检验、并按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做了入厂检验及出厂检验符合法律和法规要求;产品软心曲奇巧克力味开具出厂检验报告(产品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099,内控标准结合细则以及GB/T20977要求,规定了相应的出厂检验项目)。企业可出具出厂检验报告作为食品的合格证明。第三人同时也在纸箱中提供了合格证。2.异味:第三人产品出厂时经过感官检验,并且未收到过其他消费者关于异味的投诉。3.产品的名字巧克力味软心曲奇,申请人称无配料含量,无生产商联系方式。第三人产品并未特别强调(宣传)其中的配料,所以无需在配料表中标明含量。根据标准规定产品的名字中的巧克力味不作为宣传。第三人产品背标信息按GB7718的要求含有国家要求的信息,包括申请人所称的生产商联系方式。4.第三人是通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第三人在政府的产品抽检检验中均为合格品。第三人对于提出真诚建议意见的消费者,表示欢迎,但对为盈利目的购买者表示遗憾。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1日在第三人某公司天猫网络站点平台开设的店铺“莎布蕾旗舰店”内购买“莎布蕾软心曲奇饼干抹茶巧克力夹心网红爆款休闲囤货零食小吃-软心曲奇巧克力味”(规格50g*1)曲奇糕点1件。2022年1月2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涉案产品存在造假掺假包装袋异常;包装污染(容易菌落总数、大肠杆菌超标)无合格证、无配料含量、无生产商联系方式、产品基本标识不全、非法宣传等多种问题。商家食品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要求在法定时限内商家产品做调查取证,要求商家提供购买批次的检验报告,对商家进行立案处罚,并将结果回复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了附件1.举报书;2.商品实物照片;3.订单页面、购买商品页面、快照、快递物流、营业执照。被申请人收到举报材料后,于2022年2月16日对第三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网店信息等证据。现场存有2021年12月23日生产的莎布蕾巧克力味软心曲奇(50克/袋)样品1袋,此外未发现同批次产品。该样品塑料袋正面标有“莎布蕾®”、“巧克力味软心曲奇”“进口马来西亚可可粉”等文字,该产品背面标有食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成分表,配料表标有“可可粉(>1%)”字样,另标有“[受委托方]:某公司[受委托方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商/委托方]:浙江莎布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商/委托方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联系方式]”的文字内容。被申请人另在现场发现有整箱装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4日的莎布蕾巧克力味软心曲奇,用纸质电商周转箱包装,内有50克装莎布蕾巧克力味软心曲奇24袋以及合格证1张。被申请人随机对其中一袋进行抽查,内含镀铝膜包装巧克力软心曲奇共5个。第三人现场提供了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4日、2021年12月23日的莎布蕾巧克力味软心曲奇的出厂检验报告,以及包装材料的检验报告。涉案产品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举报内容不实,2022年2月18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022年2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告知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举报内容经调查与事实不符,不予立案”;2022年2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善市监举不立告〔2022〕021801号),被告知人为韦某2,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联系电线日显示本人签收。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不予立案告知,引发本案争议。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本案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通过现场检查、提取相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来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不予立案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涉案产品是不是违法问题。第三人销售的“软心曲奇(巧克力味)”为整箱包装,整箱产品中有合格证,涉案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有“进口马来西亚可可粉”的内容,该产品可可粉属进口食品原料,原产国为马来西亚,不存在虚假宣传情形,产品配料表中已标注了可可粉含量。涉案产品为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单位为规格50克的塑料袋包装,该包装上标识内容齐全,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申请人所称的内包装用于包装单个曲奇,并非最小销售单元,无需进行标注,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三人提供了涉案产品包装材料的检验报告,检验为符合规定标准要求。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2022年2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被告知人为“韦某2”邮寄信函的收件人也为“韦某2”,属告知对象错误,鉴于被申请人已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对此申请了行政复议,书面告知是否实际送达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构成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全国12315平台处理结果不予立案理由内容告知过于简单,本机关在此同时予以指正。申请人要求将处理的有关的资料报告、被申请人的执法证明、执法证据和权威的各项证明限期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于法无据。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